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自2015年起,设立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学研引导基金”),制定发布了《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在对原“暂行办法”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是由吉林省财政厅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省内高校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快落地;支持国内知名院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吉林省内加速落地转化,助力省内企业的快速发展及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总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服务监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营与管理。
产学研引导基金支持高校院所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旨在提升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推动高校院所与企业产业发展需求对接,重点支持进入中试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兼顾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中小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可根据情况适度参与其他成果转化类子基金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基金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和外聘专家组成。其中,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各指派一人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为产学研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产学研引导基金对企业直接投资、参股其他基金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及风险防控。
(二)负责制定产学研引导基金发展规划、运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三)负责对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四)负责审定和决策产学研引导基金规划内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清算、基金退出等方案。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科投基金公司”),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基金日常运行和监管、协调组织召开委员会成员议事和决策会议等。
第六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委托科投基金公司管理,负责市场运营管理,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科投基金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学研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并有义务做好基金的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二)负责牵头制定产学研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和委员会会议具体操作细则。严明财经纪律,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基金运营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协调高校院所组织产学研引导基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初选工作。
(四)负责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并提出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组织召集召开委员会成员会议;负责聘请行业、技术、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评审;负责落实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具体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六)负责代表产学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企业或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负责向投资企业或基金派遣董事、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其重大决策事项等。
(七)负责对投资形成的股权和相关资产进行后续追踪、监督管理。作为产学研引导基金出资人,负责办理基金出资、退出和处置等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和相关手续。
(八)负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产学研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九)负责办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的计提。科投基金公司每年可以按实际管理产学研引导基金资金总额2%的标准计提管理费用;为有效激励管理团队,实现基金增值,从实现的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20%作为管理团队业绩奖励。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省级财政安排的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并形成基数;
2.产学研引导基金退出时回收的本金及形成的收益;
3.基金管理机构认缴资金;
4. 一定条件下,吸收部分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章 投入、退出方式和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投入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
(一)直接投资
主要投资对象是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以产业化为目标,已承接或具有明确意向承接高校院所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且高校院所持续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优先扶持吉林省高校院所首创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对尚未设立公司的,可由基金管理机构或联合其他企业、自然人、科研团队共同设立经济实体。
1.投资方式
一是对在吉林省内注册(含拟设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初创期及成长期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形式投资。
二是对项目前景较好,融资困难,确需扶持但受其他条件制约暂时无法以股权投入的项目,可以采取债权形式投资。
2.投资额度及比例
对于单个企业的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产学研引导基金当年规模的15%;在投资企业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5%,且不当第一大股东。产学研引导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投资企业时,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产学研引导基金以参股的形式,在省内设立其他成果转化基金。
1.投资方式
以参股方式投资于面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主的省内基金或新设基金。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两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要以货币形式出资。
2.投资额度及比例
产学研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3.子基金的投资地域限制
设立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在吉林省内落地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且投资于省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产学研引导基金参股额的二倍。
第十条 退出方式
(一)产学研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考虑到企业成长周期,持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新设企业或仍处在中试阶段的成果转化项目,持有期限可放宽至八年。
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采取多层次资本市场转让、按事先约定协议退出、股东回购及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按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
(二)对企业债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采取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本息的方式退出。
(三)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十年,在子基金股权转让或变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两年。
第十一条 处置管理
(一)产学研引导基金回收资金包括:回收的本金、形成的增值收益(股权分红收益、股权退出溢价、债权利息收益、项目终止处置收益、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增值收益可优先用于支付科投基金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当年支付管理费用不足的数额,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支付。增值收益余下部分和所回收的本金,继续补充或滚动注入产学研引导基金。
(二)项目单位因故终止项目,需对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清算的,由科投基金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和评估机构及时进行清算处置。处置后的收益,视同产学研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管理。
(三)投入的股权、债权到期后,对其中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明显,持续经营能力较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考虑继续投资支持。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科投基金公司负责组建项目库,并实行开放共享和动态调整。科投基金公司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入库。
项目推荐渠道主要包括 :
1.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具有高校院所背景的科技型孵化器平台或园区可推荐项目进入项目库;
2.经国家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等高校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高校中试基地(或平台、公司等)、科技成果转移中心(或平台、公司等)可推荐项目进入项目库;
3.国家或省级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国家级、省级专家(包括但不限于院士、长白山学者 )、省委组织部支持的人才团队主办或领办的符合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项目,可直接进入项目库;
4.省内企业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的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研发、孵化机构可推荐项目进入项目库;
5.省外高级人才主办或领办的符合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省内项目,可直接进入项目库。
(二)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科投基金公司(或由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拟投资企业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建议方案。
(三)专家集中评审。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束后,科投基金公司负责组织召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技术、投资、财务、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结果提交委员会供决策参考。
(四)决策批准。由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纪要。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中,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产学研引导基金间接投资工作程序如下:通过公开征集和定向谈判的方式选择拟参股的基金,由科投基金公司依据产学研引导基金的规划和引导要求,对合作对象做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投资建议方案,提交委员会集体决策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运作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学研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产学研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和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
(二)资金监管。科投基金公司应当对产学研引导基金实行专户和专账管理。每年度终了,要向委员会专题报告资金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
(三)法律责任。产学研引导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其他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产学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监管科投基金公司产学研引导基金的运营,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对相关政策执行目标、效果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科投基金公司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机制。容错机制是指委员会及科投基金公司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必要的工作程序,经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且已履职尽责,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偏差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可免除相关责任,不做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具体适用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产学研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产学研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因市场风险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出现损失,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益的;
(四)被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所承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除上述情况之外,对确有证据表明委员会、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动机不纯、不作为、失误、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导致资金利用率不高或造成投资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产学研引导基金禁止参与或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投资;
(二)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三)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资金非保本拆借及赞助、捐赠等业务;
(四)其他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投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行安全。基金可依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7月8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5]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