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吉科规〔2024〕6号)、《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试行)》(吉科规〔202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学校享有权利的未授权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处置的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有转化处置权,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职务科技成果,不得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学校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签订协议的形式赋予其成果使用权。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开展转化活动,不赋予相关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
(三)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可通过引入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的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全过程,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类型;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保护知识产权,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享有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须以学校名义依法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相关资产经营管理及法律等事务,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科研处、纪委、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的披露、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纪委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参与尽职免责机制协同调查与复核工作,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查纠违规违纪线索,为担当者担当;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对成果转让合同开展合法性审查;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和相关支出的核算和审计监督;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和管理备案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谈判、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前期沟通、洽谈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技术跟踪、服务等。
第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的定价和交易方式,科技成果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依据第三方机构价值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第十三条 拟转化科技成果采用转让、作价投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的,原则上需要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时的参考,普通实施许可根据实际可不评估。拟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并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因评估作价产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
第十四条 拟转化科技成果为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学校享有权利的未授权成果时,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出具成果的简要说明及相关承诺,并附第三方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方可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的,须在吉林省省级及以上合规技术交易市场挂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拟受让方进行前期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将拟转化科技成果相关材料提交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或学科归属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
(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需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定价和交易方式进行论证,并审核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提交的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拟转化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内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协调与处理。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学校纪委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
(四)公示结束后,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分级审批,科技成果许可实施、转让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科技成果许可实施、转让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或以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合同文本经学校与受让方审阅无异议后,由学校与受让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成果完成人(团队)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有效执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经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学校同意,并在校内公示15天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3年内免费许可使用该成果。3年免费使用期满后如需受让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不再享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根据《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吉林工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的形式入股企业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流程和收益分配可参照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团队)需提供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收益分配信息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按本办法对成果完成人(团队)分配的股份,统一由学校代表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力,成果完成人(团队)享有分红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代理期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我校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收入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教学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许可实施、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转化净收益(转化收入扣除中介服务费和税收等直接成本费)学校提取10%,其余90%以现金奖励的形式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将学校获得的转化净收益部分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申请、成果推介与发布、专家咨询、法律援助、资产评估、跟踪调查、机构或个人奖励等资金用途;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80%的股份,剩余20%的股份归学校所有;股权退出后的净收益在上交学校后仍按照本比例进行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化收入扣除中介服务费和税收等直接成本费)学校提取20%,其余80%以现金奖励的形式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第二十六条 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利益,可依据中介机构的实际贡献,支出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商定,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10%。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使用学校校名、校训、校徽、网络域名等标记的,如产品研制冠名、研发冠名或监制冠名等,必须经得学校同意,并在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其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股份归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学校不再代行其股东权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尽职免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成果完成人(团队),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履行勤勉尽职责任和义务,未为个人和他人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符合《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试行)》所涉情形的,可认定为尽职免责,不作负面评价,其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工作考核等均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对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相关性负全部责任,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解除聘任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构、伪造各类数据、信息、材料,出具失实的材料、证明、结论等,隐瞒、谎报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以及成果风险和负面影响;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五)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六)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未经许可,向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八)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九)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十)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毕业生、在校学生及进修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三十一条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让科技成果,如果入股公司经营不善且扭亏无望的,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股权退出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由学校赔偿的款项,首先从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的转化收益中支出;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分担,其中学校承担部分不超过其所获得的分配收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研人员在以自行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尽职免责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需免责认定的对象,应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尽职免责书面申请,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客观初步调查核实。
(二)研究决定:初步调查意见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三)申诉复核:需免责认定的对象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在收到申请后重新启动联合调查复核机制,有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当重新认定;认定意见复核无误的,应及时告知需免责认定的对象。
(四)纪检监督:调查核实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终止免责程序,移交学校纪委依纪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如遇国家和省级免责相关政策调整的,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工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