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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04-13 10:46 赵誉涵  科研处   (点击: )

吉林工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配置,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主动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成效,强化科研诚信监管与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和《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吉科规〔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本校在职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以学校名义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以及招投标等方式从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其他社会法人等委托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秉持“尊重合同、约定优先、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不得利用横向科研项目损害学校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依据本办法第二条所界定的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两类。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非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科研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主要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制度建设、管理流程审核、合同登记、结项备案,配合财务管理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学单位(部门)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进行审批,对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承担审核监管责任。各教学单位(部门)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督促项目进度。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预算或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同时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收付。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专项审计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横向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洽谈、协议拟定、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项目结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对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中关于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负有全部责任,同时自觉接受立项单位、学校相关部门以及教学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学校权益与声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一)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项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二)教学单位(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实施过程监督以及经费使用审核管理。

(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承担宏观与各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议一式六份,具体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并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原则上应使用科学技术部发布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具体办理流程须按照学校合同审批及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的,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教学单位(部门)审核,经科研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以经审核并加盖“吉林工商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为依据,在第一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后,将该时间确定为有效立项时间。同时,学校不接受现金交款和个人汇款。付款单位必须与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单位一致。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汇入学校账户时,汇款单据上需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简要项目名称。

第十八条 合同书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项目合同各项约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声誉。项目负责人若需对项目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终止,须由双方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依法处理。

因项目负责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违约、解除或引发法律纠纷,致使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进行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学校已代缴的相关税费等。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书签订前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事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合同预算约定支出。合同中须附《吉林工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支出范围,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须填写预算变更审批表,报教学单位(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支出,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合同书预算规范使用,确保经费仅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工作。严禁将经费挪作他用、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及个人和家庭消费等。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税费;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

因项目研究开发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而发生的费用。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各类资产,归属情况如下:若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所有,项目负责人需出具《不计入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合同约定,此类资产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材料、设备、耗材和研制组装出的产品等。除上述约定情况外,其他资产均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外协费及其他费用。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单独购买的设备仪器的备品、备件费用列入此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计算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书籍购置费、出版费、资料费(含收集、整理、复印等费用)、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数据采集等费用。

6.外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确需将部分加工、检测、分析、测试等非研究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所支付的经费。外协费应在委托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协费的转拨以合同为依据,原合同中未明确外协费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外拨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部门)、科研处审批,由财务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转出。含外协费的横向科研项目须额外签订外协合同或协议,外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30%,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研究需要产生的、符合财经法规的其他业务性费用。其他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0%。

(三)劳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税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到款并需向委托方开具发票时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为鼓励科研工作,学校承担上述税费,不再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扣除。但对于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涉违约、解除、终止或纠纷等情形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已代缴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在能保证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验收的前提下符合项目合同的相关要求及财务和审计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组成员的智力贡献和产出绩效核定的激励性费用。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中的本校教职工;非本校人员的劳务报酬应在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不得在绩效支出中重复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提取比例,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合理测算,并在项目预算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80%。绩效支出的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确定。

横向科研项目涉及联合攻关、分包研发等经费实质性外拨的,其绩效支出的计算基数应为到账经费扣除外拨经费后的实际留用经费。已提取绩效后发生经费实质性外拨的,超出调整后绩效上限的部分,应予扣回。

(二)管理费

为鼓励科研工作,学校暂不收取管理费,但保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该政策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需参照《吉林工商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教学单位(部门)预审、多部门分级把关的审核制度。对于无明确教学单位(部门)归属或本单位(部门)无法完成预审的项目负责人,其横向科研项目的预审应由该项目所属学科的依托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部门)应落实第一道审核责任,对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等进行严格预审;预审不通过的,应及时退回项目负责人补正;预审通过后,方可按以下额度权限进行后续审批:

(一)单笔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110万元(含10万元)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依次审批。

(四)单笔经费支出2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科研处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依次审批。

(五)按照财务和审计有关规定,在上述经费支付审批过程中须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单笔支出数额巨大的,须报请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五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未能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发放绩效,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情况,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等处分,因失信惩戒造成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于因失信被终止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结余经费,并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和学校已代缴的税费。

第六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时需提供由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证明),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条 由学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归吉林工商学院所有,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许可或处置相关成果。依据本办法或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经批准实施的成果转化行为,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可用于与原项目的研究工作,于5年内继续使用,仍有剩余经费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可将结余经费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等形式入股企业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收益可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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