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吉科规〔2024〕6号)、《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等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学校享有权利的未授权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登记、确权、定价、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股权管理、清算退出、减值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实行单独建账、单独台账、自主处置、简化流程、尽职免责,与房屋、设备、一般无形资产分类管理、分开核算。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不纳入一般无形资产摊销与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机构,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应工作职责。当涉及重大事项时,须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国资管理系统进行单列管理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相关财务管理和国有收益入账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中的资产管理、转化收益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纪委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及时向科研处、资产管理处披露科技成果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施行信息披露制。科研人员在成果取得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处提交成果披露材料。科研处对成果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核实无误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在单列管理台账中进行登记备案。为确保单列管理台账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资产管理处须按学期与科研处就成果新增、变更及注销情况进行对账核实,保障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处于维持阶段的,对其现有登记状态保持不变,直至其进入转化阶段。成果完成人(团队)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需在学校内部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研处核实后即按放弃处理。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应及时报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清库并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因转化致使学校不再拥有权利的,由科研处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并由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章 转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和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受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学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关联交易的,须事先书面申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交易金额不低于第三方评估结果,相关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支付。未事先申明发生关联交易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股权,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投资入账手续,以作价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学校,按照《吉林工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处理,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学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审计处会同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在学校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单列管理后,避免造成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以及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