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研究生工作指导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师指导研究生能力,为锻炼和培养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奠定基础,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职责任务
第一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指由具有硕士学位授权、博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及科研院所聘任并签发聘任文件(证书)的我校在岗在编教师。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教师所指导研究生经双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学校认定兼职研究生导师工作绩效。学校鼓励教师促进我校与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依法履行聘任手续,遵守上级部门和聘用高校及科研院所关于导师岗位职责的相关文件,认真学习、理解并执行上级部门和聘用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及学位论文质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负有首要责任。
(一)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积极争取科研经费,积极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
(三)参与制订培养方案,以第一导师身份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及毕业论文的开题、过程指导、中期检查、答辩等工作。
(四)开展研究生教育过程中,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律,积累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及时向学校汇报工作进展。
(五)实施研究生毕业论文及其他学习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我校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以第一导师身份获得聘任后,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备,填写《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工作简况表》,提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绩效发放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绩效:
(一)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疏于对研究生指导和培养;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省或校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未能履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且情节较重。
(三)出现师德失范、学术不端或其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违反上级部门和聘用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或存在违反我校师德师风行为。
(五)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个人提出不再担任兼职导师。
第三章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绩效考核
第八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绩效按一个培养周期核算,指导一位博士研究生计12分,指导一位硕士研究生计6分,指导多人的依此标准累加。
第九条 每年底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核算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工作绩效:指导博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绩效每年3分/生,按四年发放;指导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绩效每年2分/生,按三年发放。分值绩效由学校按照财政状况统一核算。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指导工作绩效暂不计算,复学后继续指导该学生,指导工作绩效继续计算。研究生由于个人原因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绩效按实际指导学期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后,与之冲突的其它文件相关条款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