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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29 10:21   科研处   (点击: )

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校申硕和学科建设,实现学科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学校办学层次,依据《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7号)和《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吉教联〔2019〕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分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2年更新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并参照1997年颁布的《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分类目录进行设置。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科建设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落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建设,通过优先发展、重点支持的原则加强学科建设,创新学科建设管理机制,通过特色优势学科带动学科整体实力提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省级特色高水平学科面向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在协同创新方面形成鲜明特色,在服务区域振兴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校级重点学科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发展需要,在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及学科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好的建设成效,校级学科包括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培育学科两个层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方案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指导、沟通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学科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接受学校对学科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遴选机制

第六条 省级特色高水平学科遴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优先推选建设成效较好的校级学科。

第七条 校级学科遴选条件及程序。

(一)遴选条件

1.学科方向明确,基本覆盖学科主要领域,与学科内涵相关度较高。

2.学科团队结构合理,建有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富有团结协作精神、可持续发展的学科团队,每个研究方向均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学科方向负责人。

3.学科有良好的教、科研工作基础,承担有纵向科研项目或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

4.学科有一定特色和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合理的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

5.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能够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6.对于能够体现我校特色和优势,符合“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跨单位配置优质资源组成强势学科,鼓励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新兴交叉学科申报。

(二)遴选程序

校级学科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科建设依托学院申报、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程序进行遴选。

第八条 校级学科自审批通过之日正式开始建设,建设期为三年。

第九条 批准建设的校级学科对照《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评分标准表》(见附件)制定“建设期任务书”,内容包括学科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建设期任务书”经过专家审定后,由学科带头人签属报备,并按照“建设期任务书”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学科可设方向负责人 3-5名。方向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提名,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除交叉学科外,同一人不得跨学科兼任两个及以上学科的团队成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统筹安排的用于各级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按年度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业务费与劳务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费:文献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是指针对学科建设的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所发生的专家学者劳务费用。聘用人员的开支标准,依据财务管理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支出,已获得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文献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学校预算方案规定程序编制与下达。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学科建设依托学院严格审核,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审核报批。经各级审议程序通过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处下达各学科执行。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方案、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学科建设经费一经下达,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带头人签字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学科当年建设经费如有节余,节余经费不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级学科开展建设周期验收考核。省级特色高水平学科接受学校考核的同时,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考核。

第二十条 验收考核

(一)学校验收考核于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考核标准参照《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评分标准表》。省级特色高水平学科评分达到80分以上;校级重点学科评分达到70分以上,校级培育学科评分达到60分以上。

(二)各级学科评分需达到预期分值方为合格。

(三)验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新一轮学科建设的重要参考。考核不合格的各级学科降级建设,学校不再支持考核不合格校级培育学科建设。学校将结合学科实际情况,据此调整优化学科建设布局,持续推动学校各级学科建设。

第七章 绩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绩效包括学科建设和硕士授权建设等业绩成果,具体为国家级学科建设、省级学科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校级培育学科建设,硕士学位点建设、硕士授权立项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具体核算标准见下表1。

表1 学科建设核算标准

类别

学科建设

立项基础

分值

评估结果基础分值

优秀

良好

合格

Ⅰ类

国家级一流学科

300

60

30

15

新增硕士学位点

200

40

20

10

Ⅱ类

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

40

20

10

5

新增硕士授权立项建设点

40

20

10

5

Ⅲ类

校级重点学科

20

10

6

3

校级培育学科

10

6

4

2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绩效分值由学校按照财政状况统一核定,绩效津贴分配方案由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制定,提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通过后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后,《吉林工商学院重点学科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吉工商院字〔2017〕31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评分标准表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工商院院字[2023]175号).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吉林工商学院学科建设评分标准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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