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承担更多高层次科研项目,保证教师较高质量完成科研项目,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的发展,提高项目配套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配套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按《吉林工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工商院院字〔2024〕157号)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申请人,且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资助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均适用于此办法。
第五条 根据合同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经费不给予配套。
第六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纳入科研间接经费,不计提管理费。
第三章 配套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层次 | 人文社科类 | 自然科学类 |
配套 比例 | 上限 (万元) | 配套 比例 | 上限 (万元) |
国家级 | 1:1 |
| 1:1 |
|
省部级 | 1:0.2 | 5 | 1:0.2 | 10 |
第八条 项目来源单位(省部级以上项目和教育厅自筹项目)对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额度有明确规定的,经费配套情况如下:
(1)学校按文件要求提供配套经费支持,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上限金额,学校配套经费计入自筹经费总额;
(2)学校与项目来源单位签署书面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金额予以资助,学校配套经费计入自筹经费总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全部到账后,一次性予以配套。科研处根据当年资助经费全部到账的科研项目名单(财务管理处提供),对需经费配套的科研项目进行统计。完成后报分管科研及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再由财务管理处办理配套经费划拨并设立专用账户。
第十条 科研处、财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检查配套经费的使用,对于没有完成或没有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学校有权扣除或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入学校后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吉林工商学院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正式文件为准),以实际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基数予以配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