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学研究贡献评价与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支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有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教职员工。
第三条 依据“突出质量、分类评价、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教师科学研究贡献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涵盖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成果转让项目、咨询报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科研平台及创新团队类成果、技术标准等业绩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须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科研成果核算分值仅适用于科研贡献评价。
第二章 分类与核算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以项目类别、级别和到账经费为核算依据,按立项年度统计核算。具体核算标准见表1、2。
表1 纵向科研项目核算标准(理工类)
类别 | 科研项目 | 基础分值 |
Ⅰ类 | 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 | 60 |
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其他项目。 | 35 |
Ⅱ类 | 国家发改委项目; 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发改委的重大、重点项目。 | 12 |
国家各部委(科技部、发改委除外)项目; 吉林省科技厅和吉林省发改委的其他项目。 | 10 |
Ⅲ类 | 吉林省教育厅、长春市科技局项目。 | 4 |
其他厅局立项的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 | 2 |
表2 纵向科研项目核算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
类别 | 科研项目 | 基础分值 |
Ⅰ类 |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的重大、重点。 | 60 |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 35 |
Ⅱ类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吉林省科技厅创新发展战略项目的重点项目。 | 12 |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吉林省科技厅创新发展战略项目一般项目; 其他部委规划项目。 | 10 |
Ⅲ类 | 吉林省教育厅、长春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联智库项目。 | 4 |
其他厅局级项目、共青团省委。 | 2 |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承担的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协议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合作)、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以实际到账经费额为核算依据,基础分值=年度累计到账经费*0.02/1000(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九条 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内或本人从事的管理研究领域内的研究成果。须署名我校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类别及级别为核算依据。
在核算过程中,同一期期刊或同一会议发表的多篇文章只认定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实行动态调整。对新增核心期刊所发论文的有效期,自目录公布当年的1月1日起算。对删除的期刊所发论文的失效期,自目录公布当年的12月31日起算;SCI、SSCI分区以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提供的最新学科期刊分区数据为准。撤稿论文不予核算。具体核算标准见表3、4。
表3 学术论文核算标准(理工类)
类别 | 学术论文 | 基础分值 |
Ⅰ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SCIENCE、NATURE、CELL以及相应子刊的论文。 | 150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按JCR期刊分区数据,下同)的一区论文,中科院分区中的TOP期刊;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领军期刊上的论文。 | 30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的二区论文;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重点期刊上的论文。 | 20 |
Ⅱ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的三区论文;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梯队期刊上的论文。 | 10 |
Ⅲ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的四区的论文;发表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期刊上的论文;发表并检索收录在《工程索引》(EI)源期刊上的期刊论文(“JA”)。 | 6 |
Ⅳ类 | 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上的论文;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科学引文索引》(SCI)的会议的论文。 | 5 |
表4 学术论文核算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
类别 | 学术论文 | 基础分值 |
Ⅰ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源期刊上(按JCR期刊分区数据,下同)的一区论文,中科院分区中的TOP期刊;发表在吉林工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Ⅰ类期刊的论文。 | 30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二区论文;发表并检索收录在《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期刊上的论文;发表在吉林工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Ⅱ类期刊的论文。 | 20 |
Ⅱ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源期刊上的三区论文;发表在《吉林工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刊物参考目录》中Ⅲ类、Ⅳ类期刊的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2000字以上论文;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吉林工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刊物参考目录》以外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的论文。 | 10 |
Ⅲ类 | 发表并检索收录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源期刊上的四区论文; | 6 |
Ⅳ类 | 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上的论文;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上的论文;发表专业论文被国家权威社科文刊(《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观点摘编。 | 5 |
第十条 获奖成果。获奖成果以科研成果奖励的等级为核算依据。
在核算过程中,同一成果所获奖励的分值按照该成果获奖的最高级别认定;Ⅵ类成果奖每年度只认定1项。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核算中,我校作为第二单位获得Ⅰ类成果奖,同时教师排名第二,方可认定,核算分值按照基础分值减半赋分。具体核算标准见表5、6。
表5 科研成果获奖核算标准(理工类)
类别 | 成果获奖 | 获奖 等级 | 基础 分值 |
Ⅰ类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800 |
Ⅱ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80 |
三等奖 | 55 |
Ⅲ类 |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 | 特殊 贡献奖 | 150 |
一等奖 | 80 |
二等奖 | 50 |
三等奖 | 20 |
Ⅳ类 |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4 |
表6 科研成果获奖核算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
类别 | 成果获奖 | 获奖 等级 | 基础 分值 |
Ⅰ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类)。 | 一等奖 | 150 |
二等奖 | 80 |
三等奖 | 55 |
Ⅱ类 |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 |
二等奖 | 50 |
三等奖 | 20 |
Ⅲ类 |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4 |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或本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的著作,以学术著作出版单位为核算依据。
在核算过程中,学术著作10万及以上字数按基础分值核算;与外单位合作出版的著作在绩效分配中不予核算;学术著作须同时具有CIP(图书在版编目)和ISBN(国际标准书号)数据信息,均以独立书号为准。具体核算标准见表7。
表7 学术著作核算标准
类别 | 学术著作 | 基础 分值 |
Ⅰ类 | 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出版的著作。 | 12 |
Ⅱ类 | 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 8 |
Ⅲ类 | 在Ⅰ类、Ⅱ类以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 6 |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必须以授权的职务专利为核算依据。具体核算标准见表8。
表8 发明专利核算标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成果转让项目。知识产权成果转让项目是指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项目,以技术成果转让、服务或技术入股合同实际到账经费额度为核算依据,基础分值=年度累计到账经费*0.05/1000(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十四条 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核算标准见表9。
表9 咨询报告核算标准
类别 | 咨询报告 | 基础 分值 |
Ⅰ类 |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的咨询报告。 | 50 |
Ⅱ类 | 获得省部级正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明确采纳应用的咨询报告; 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 25 |
| 获得省部级副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明确被采纳应用的咨询报告; 入选省部委《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部参考》、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 | 12 |
第十五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在核算过程中,此类成果认定仅限党务和思想政治系列、辅导员系列教师发表的成果;在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产生后期网络传播影响面的,只按最高分值赋分1次。具体核算标准见表10。
表10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核算标准
类别 | 来源 | 基础 分值 |
Ⅰ类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日报》《参考消息》《半月谈》《环球时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报纸和杂志刊发,并形成重大网络传播影响的作品。 | 6 |
Ⅱ类 | 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较大网络传播影响面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视、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三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三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三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影响面的作品;在“学习强国”国家平台上刊发、转载的网络作品;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易班网、中国大学生在线组织的全国网络文化类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 | 2 |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类成果。科研平台及创新团队,实行校内年度考核制与周期赋分制,其中赋分周期为三年。在三年赋分周期内,若该平台或团队连续三年校内考核合格,且在此期间通过了批建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考核,则依据“评估结果分值”进行赋分;若批建主管部门未在赋分周期内安排考核,则按照“校内考核分值”进行赋分。具体核算标准见表11。
表11 科研平台、创新团队类科研成果核算标准
类别 | 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新增 立项 | 评估结果 分值 | 校内 考核 分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通过 | 合格 |
Ⅰ类 | 国家级科研平台 | 120 | 120 | 100 | 90 | 90 |
Ⅱ类 | 教育部科研平台、教育部创新团队 | 60 | 60 | 45 | 38 | 38 |
Ⅲ类 | 省级科研平台、省级创新团队 | 25 | 25 | 15 | 10 | 10 |
Ⅳ类 | 吉林省高校科研平台、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其他厅局级科研平台 | 15 | 15 | 10 | 5 | 5 |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类成果。具体核算标准见表12。
表12 技术标准类成果核算标准
技术标准类成果 | 分值 |
Ⅰ类 | 国家颁布标准 | 20 |
Ⅱ类 | 行业颁布标准 | 10 |
Ⅲ类 | 地方颁布标准 | 5 |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贡献核算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申报的科研业绩成果必须在科研处(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否则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份由学校科研处下发全校科学研究贡献核算申报通知,教职工填报《教师科学研究贡献核算申报表》,由所在部门进行初核,对存疑问题由科研处协助解决。审核结果在本部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所在部门上报科研处复核,复核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送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条 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科研业绩成果,在进行绩效分配时,由科研业绩成果第一完成人制定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并按其情节,追究当事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科研基础工作量的教师,年度超出科研基础工作量的分值可用于突出业绩奖励绩效分配。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贡献核算过程中产生争议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贡献绩效发放,由人力资源处和财务管理处依据学校当年行政事业收入情况提出额度划拨建议,经主管人事副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工商学院科学研究贡献评价与激励办法(修订稿)》(吉工商院院字[2023]1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