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可靠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工商学院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数据核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公布发表前开展数据核查的,参照《吉林工商学院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办法》规定执行。对于学校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查。对于短期内发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三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性、可追溯性,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原始记录的规范性;
(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三)原始数据的可重复性,特别是重大发现、重要进展等是否经过必要的重复性实验或试验验证;
(四)原始数据的可追溯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的对应性等;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统筹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常规数据核查。科研处负责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第五条 开展数据核查应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专家组应秉持科学精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数据核查。
第六条 专家组可采取查询原始记录、查阅资料、数据比对、现场质询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如有必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要求开展重复实验。
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并配合专家组的数据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专家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核查结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反映。
第八条 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规范性问题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科研成果完成人、论文作者等被核查对象及时进行勘误、更新或撤回,并可视情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买卖、伪造、篡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科研成果数据核查情况纳入科研团队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奖推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