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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10-06 09:21     (点击: )

吉林工商学院文件

吉工商院院字〔202196

 

关于印发《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部门:

现将《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工商学院

2021年715



吉林工商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715日印发






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工商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秉承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理念,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努力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为学术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并由校党委常委会及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确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育教学咨询与评议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及经管学科、理工学科、人文社科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等四个学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515人的单数,根据需要可吸纳基层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具有教授职称的委员或其他工作委员加入,委员由所在委员会主任提名,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下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学院(部)应组成相对应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教学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委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教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属于隶属关系,与教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属于指导关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研究员)和职务委员组成。人数应当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授(研究员)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及教学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原则上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并经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特殊原因,经校长提议,学院各级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术委员会选举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常设机构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审议下列发展规划或方案: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6.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以下涉及到学术水平的事项做出评价: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考核,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选拔、考核;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与学术争议;

5.学校认为需要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以下问题提供咨询与建议: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教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并建议教学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本学院(部)专业、课程建设规划与本教学单位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2.遴选本学院(部)职称评聘及任课教师教学用书;

3.指导本学院(部)教师申报各级科研项目;

4.评价本学院(部)教师师德规范、教学与科研成果及学生科研(实践)活动成果和毕业生优秀论文;

5.调查本学院(部)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6.教学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

1.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言论保密;

2.对学院、教学学院(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保密;

3.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保密。

4.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有违反保密或回避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审议组或专题组。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按本章程规定回避的、因公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或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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