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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2025-06-04 12:26 赵誉涵  科研处   (点击: )

各部门、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推动学校科研诚信建设,严格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通过仪器购置、测试化验、会议、餐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不得在科研经费采购中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好处,进行不正当交易。

3.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故意拆分发票审批或报销,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不得通过挪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

6.不得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9.不得同一课题重复申报,套取科研经费。

10.严禁未按相关规定退回科研项目经费。

11.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1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15.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科研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二、科研经费审计中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与合作单位存在关联(包括企业法人为本人或亲属等),且未主动申明。

2.多次预算调整,将大笔项目经费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形式转拨给任务书中未涉及的单位。

3.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4.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无法确定业务相关性的费用(如市内交通费、图书费、大量办公用品费等)。

5.为规避采购或招标程序,拆分报销票据。

6.报销费用真实性存疑(如发票连号,两个开票单位、经营者为同一人等)。

三、典型案例

案例1: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案示警,以案促管,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恪守学术道德,筑牢科研诚信根基。

 监督电话:82306166。

 监督邮箱:20230049@jlbtc.edu.cn。



科研处

202564

(初审:赵誉涵 复审:张卓 终审: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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